各参建单位:
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相关要求,现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管理,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
严格按程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前,项目建设业主必须向交通质监站递交报监资料,资料审核通过并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各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报监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我站将不再补办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质量监督,不组织竣(交)工验收和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同时将处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备案。
(二)公路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备案登记
所有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15日前,必须在县交通质监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提交从业单位资质、营业执照、人员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从业单位不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我站将按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网上通报。
二、路基中间交工验收条件和程序
(一)路基中间交工验收条件:
- 必须是交通运输局下达年度正式计划的线路;
- 必须是在交通质监站已办理完毕质监手续的线路;
- 必须是乡镇建设业主自验合格的线路。
(二)路基中间交工验收程序:
交通运输局预安排计划——勘察设计确定建设标准——建设业主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建设业主认定合格——书面申请县交通质监站交工检测验收——出具路基交工验收单——申请路面开工
三、加强原材料试验检测
(一)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所用原材料必须送到具有公路工程实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二)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材质及原生产厂名,本批数量,生产及检验日期)2、厂家自检报告 3、进出厂批次抽检报告4、交通工程产品批量生产合格证。
(三)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报验程序,由施工单位填写每批次钢护栏产品报验申请单,(明确产品型号、数量、生产厂家)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出厂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原件);要对进场材料按照规定频率对波形梁板基底金属厚度,立柱壁厚,立柱尺寸,镀(涂)层厚度,拼接螺栓抗拉强度以及防阻块基体金属板厚度等主要指标进行抽检,确定产品材料外观无裂缝裂纹,脱皮,变形及其它有害缺陷,严禁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产品材料进场使用。
(四)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必须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施工,试验段铺筑长度不得超过200m,达到7天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抽检,送到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全面施工。
四、对参建单位的要求
(一)业主单位:
项目建设业主要严格落实“五制”管理,坚持质量终身负责制。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建设业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公路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给予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以上10%以下经济处罚,并在全县范围通报。
(二)监理单位:
1、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监理师(员)资格,驻地监理必须持证上岗,对于监理人员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监管缺位、不作为的现象,交通质监站将依据《公路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监理单位1万-3万元经济处罚,项目驻地监理员清退出场,将监理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在网上通报。
2、监理单位抽检的材料必须送到在交通质监站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实验检测,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3、监理单位从业人员严禁插手工程项目,严禁与施工单位产生经济利益等有偿服务,如发现将对其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监理单位必须每月按时向交通质监站报送监理月报。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设备必须满足施工条件。坚持路基中间验收程序,未取得路基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单擅自进行路面施工的,使用原材料未送检未取得合格检测报告,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私自降低工程标准,施工过程中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根据《公路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工程合同价3%以上4%以下经济处罚。对质量问题路段作返工处理,约谈施工单位法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在全县范围通报。
2、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原材料送检程序、工程实体自检程序,送到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相关合格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用数据指导施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合格达标。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对质量问题下发的监理指令,并按驻地监理要求整改到 位。
(四)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每月按时将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送检的检测资料上报交通质监站核查。检测单位应对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巴东县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