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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新形势下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8 16:59:00
 
中共省纪委办公厅文件
 
鄂纪办发〔2018] 5号
 
 
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
印发《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
关于新形势下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纪委、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省直机关纪工委,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纪委: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新形势下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已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纪委。
 
 
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   
2018年3月30日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
关于新形势下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监督《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中央实施细则)精神、《湖北省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贯彻执行,进一步深化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监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督促以上率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驰而不息整治“四风”问题,努力夺取作风建设压倒性胜利。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能,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监督调查处置,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供坚强政治和纪律保障。
第四条 监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机构)及其党员干部,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其他公职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五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履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贯彻执行中央实施细则精神及省实施办法的情况,重点是纠正“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的情况。
(三)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政策制度的情况。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履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监督调查处置,依纪依法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日常监管。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工作约谈、信访函询、核查重要情况报告等方式,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员作用,督促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管。
(二)信访调查。建立覆盖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网、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一网一端一微”监督举报平台,推行“四风”问题随手拍和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四风”问题。
(三)敏感节点监督。紧盯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年节假期,以及入伍升学、清明祭祖等敏感节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发现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四)专项治理。针对本地本部门一个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四风”问题新情况新动向,集中时间精力、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遏制不正之风滋生蔓延势头。
(五)明察暗访。针对特定领域、地区、部门、时段,不打招呼、不要陪同、直奔现场,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六)科技监督。整合相关职能部门信息资源,协调运用税务票检平台、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等检查“四风” 问题,探索推进党员干部管理系统与公安人口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大力推广“大数据”监督检查方式,提高监督检查信息化水平。
(七)巡视巡察监督。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作风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力,以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八)协调媒体监督。组织媒体参与监督检查,协调记者开展媒体调查,建立重要时间节点“四风”问题值班、报告和督办制度,加强涉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舆情监测,对媒体反映的“四风”问题认真调查、严肃处置、及时回应。
第七条 执纪问责的基本要求:
(一)坚决减少存量、遏制增量。重点查处作风建设集中整饰活动中不收手、不收敛问题,对党的十九大后的顶风违纪行为一律从严查处。
(二)坚持一寸不让、动辄则答,越往后执纪越严。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纳入执纪审查的重点,作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重要内容,先于其他问题查处和通报。紧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对隐身变异问题从重处理。加大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的执纪问责力度。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综合考虑地方和单位政治生态、当事人主观动机和认识态度、问题性质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一般不适用兜底条款。
(四)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依纪依规予以追缴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公款浪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严肃责任追究。在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时,除查清当事人问题外,还应追查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履行情况。对履责不力的,应当启动问责程序。
(六)持续通报曝光。认真贯彻省纪委加强和规范党风政风监督典型案例通报曝光有关要求,对党的十九大后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原则上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实行通报曝光情况季报制度,定期筛选典型案例集中通报,形成持续震慑。
第八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予以问责:
(一)作风建设流于形式,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不力,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突出的;
(二)在作风建设集中整饰过程中,因疏于监督管理,管辖范围内发生顶风违纪或者不收敛、不收手行为的;
(三)对巡视巡察反馈相关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拒不整改、整改不力的;
(四)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未能主动发现并纠正,或者发现问题后处理处分畸轻畸重,问责抓小放大,相关结论被上级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力,相关制度规定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深化标本兼治。加大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宣传力度,及时查找和发现制度漏洞,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任务部署、力量整合、协调配合、情况通报、问题线索移送核查等工作机制,经常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重点是协调督促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检查会议文件简报、调查.研究等规定执行情况,组织人事、外事部门检查党员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政策性住房等规定执行情况,宣传部门检查改进新闻报道等规定执行情况,发改部门检查新建、改扩建楼堂馆所等规定执行情况,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检查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执行情况,人社、工会部门检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等规定执行情况,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会议费培训费管理使用、公务商务外事接待、“三公”经费管理使用及财务管理等规定执行情况,机关事务管理、公安交管部门检查公务用车管理等规定执行情况,税务部门检查发票管理使用等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能检查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定期总结评估。建立阶段性工作总结评估机制,督促各级党委(党组)至少每半年开展I次自查,梳理修订本地本部门的落实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强化检查考核。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列为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考核的重点内容,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主要指标和评价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绩效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核实、核查、现场检查,并强化检查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委员会负责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中央纪委办公厅、党风政风监督室、第十二纪检监察室。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
政协办公厅。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党组,省委各部
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党委。
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              2018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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