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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发布时间:2018-05-31 10:17:00
  随着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优化畜禽规模养殖业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规模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当前的畜禽养殖规模和污染现状为基础,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
  《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
  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568—2010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二、划分类型
  巴东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限制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指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
  三、适用对象
  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适用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的规模化以上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是指: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四、划分区域
  (一)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养殖区范围。
  1.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区域(简称禁养区禁建区域):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2)金丝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
  (3)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
  (4)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不在建成区和规划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边界范围内。
  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区域(简称禁养区禁排区域):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2)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其他区域;
  (3)因特殊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3.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规模养殖限制养殖区范围。
  1.县城建成区和规划区,不在建成区和规划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和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社会敏感点所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各乡镇的城镇建成区,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和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2.县境内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中的准保护区全部区域范围。
  3.金丝猴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域范围。
  4.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5.县境内长江、清江、神农溪干流流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陆域范围,长江、清江、神农溪主要支流流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陆域范围,大、中、小型水库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陆域范围。
  6.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7.县境内已建、在建的铁路、国省道公路主干线两侧外延500米的区域范围。
  8.根据城镇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规模养殖适宜养殖区范围。
  行政区域内除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宜养殖区。
  五、基本要求
  (一)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项目。对现从事养殖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属禁养区禁建区域的必须关闭或搬迁;属禁养区禁排区域的必须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实现零排放,有外排的必须整改或关闭。
  (二)在限制养殖区,畜禽养殖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现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
  (三)在适宜养殖区,提倡适度规模标准化健康养殖。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四)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要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要积极申报养殖备案,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严禁“先污染,后治理”。
  (六)县发改、环保、畜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规模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大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同时也要科学宣传解决粪污污染问题,通过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更高质量的发展,用绿色发展的办法推动畜牧业提档升级。
  (二)加强指导,综合利用。县环保、畜牧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物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雨污分流、干稀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种养结合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县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规模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障畜牧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的重要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共同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畜禽规模养殖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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