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调查队:
现将《巴东县统计局党组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巴东县统计局党组
2018年6月20日
巴东县统计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进一步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促进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七条 集体领导原则。党组会实行集体领导,研究事项由集体作出决定。
第八条 民主集中原则。党组会按照个别酝酿、民主研究、集中意见的原则进行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组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事项。党组会成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决定。
第九条 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注意吸收干部职工及群众的正确意见,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决策水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传达国家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恩施州统计局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第十一条 讨论本局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及省、州统计局有关指示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准扶贫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出计划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研究确定县统计局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本单位完成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及常规统计调查任务的安排。
第十五条 讨论通过党组负责人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以党组名义发出的重要文电。
第十六条 研究决定局内领导分工、人员工作安排、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待遇,以及工作人员的奖惩、辞退、年终考核等次、工会福利待遇等工作。研究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等重要事项;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任免、提名推荐干部等。
第十七条 讨论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决定5000元以上资金、项目的支出和安排,讨论决定大额度经费支出和重大建设项目,定期通报局内财务预决算和财务开支情况。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向上级请示报告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讨论和研究纪检、监察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上级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书记和党组成员认为需要提出党组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党组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党组会成员并向其提供有关材料,以便事先准备。在党组会议召开前,党组书记可以与党组成员就某一事项沟通、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经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应将会议决定及时通报因故未参会的党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由提出议题的同志作汇报,列席会议的股室负责人作必要的补充,主持会议的党组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的初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党组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方式,必要时采用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讨论过程中,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党组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多数否决后,必须全力执行党组集体的决定、决议,自觉维护党组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二十六条 应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召开党组会要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真实、详细、规范地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每位同志的发言、意见、表决方式和表决意见等,不得事后补记。会议结束后,党组成员均要在会议记录后签字确认。会议记录要专本专用,不得与其他记录本混用。
第二十八条 会议结束要根据议事事项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签发,分发范围为局党组成员,也可扩大为有关工作负责人,必要时应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
第二十九条 除应当公开的内容以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未允许公开的会议内容。
第三十条 党组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按档案管理规范整理装订,归入文书档案,永久保存。
第三十一条 党组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跟踪
督办,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三十三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在执行中如需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提出建议,提交党组会研究。在未经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擅自变更原会议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四条 局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第五章 党组会议参加人员
第三十五条 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召集,书记不在单位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相关党组成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党组成员行使对决定、决议的表决权,必要时由党组书记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党组书记视研究内容可请局有关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中讨论财务问题时应要求财务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参加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六章 议事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责任领导及责任人要在下一次党组会议上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同时,党组成员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三十九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和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四十条 对于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党组对本局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
第四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巴东县统计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