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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口镇2018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调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4-11 16:49:00
 
  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兜底管理,规范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6〕5号)和国家、省、州关于扶贫开发政策与低保政策有效衔接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

(一)成立镇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调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肖辉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谭运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民政办、扶贫办、综治维稳中心、信访办、纪检办、经发办、卫计办、统计办及财政、人社、派出所、司法、中心学校等镇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镇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调整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民政办办公,由陈祥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宏琼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等工作。

(二)成立镇城乡低保、特困人员评审委员会。镇党委副书记谭运灿为组长,其他党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民政办、扶贫办、纪检办、经发办、卫计办、统计办、财政、人社、派出所、司法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在镇民政办办公,由陈祥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张宏琼同志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全镇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评定审批工作。

(三)成立村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调整管理工作专班。建立各村“尖刀班”班长为组长,村(社区)书记、主任为副组长,“尖刀班”成员及村“两委”干部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本村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调整管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和任务

坚持“实事求是、算为基础、算评结合、按户施保、按标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应保尽保、阳光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已有城乡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全部按照“提出申请、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程序进行评定,全面实行“按户施保、按标施保”。对现有特困供养人员并与新申请特困人员同步进行认定,凡不符合现有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规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一律取消。
  • 工作主要内容
(一)准确界定保障对象

1.城乡低保申请标准及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6〕5号)、《恩施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细则规定》(恩施州办函〔2017〕13号)和《恩施州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手册》(恩施州民政函〔2O17〕44号)。

2.申请低保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具有当地常住户籍;(2)共同生活的家庭按年计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州政府发布的低保标准;(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符合州人民政府规定;(4)低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但靠家庭供养、难以单独立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低保;(5)农村低保户必须是贫困户。

3.特困人员申请标准及工作程序严格按《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执行。

4.通过入户调查,如实摸清所有申请低保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按照《巴东县城乡困难家庭收入评估办法》(巴民政发〔2018〕13号)逐户进行核算评估和汇总,初步核评出被调查家庭上年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5.根据入户调查和收入核算评估情况,各村(社区)“尖刀班”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入户调查、收入核算评估、家庭困难等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初步评定拟纳入保障和取消的对象并组织公告公示,对拟纳入低保对象的要根据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情况提出救助标准,并委托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再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予以取消并做好解释工作。

6.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纳入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超过低保标准的。(2)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3)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2倍的。(4)拥有轿车(接受慈善捐赠获得的除外)、运营车辆、船舶、工程机械的。(5)非拆迁原因,拥有2套(栋)(含2套〈栋〉)以上产权住房的。(6)高价物品。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2倍的。(7)拥有商业门面、企业的。

(二)统一执行低保救助标准
根据恩施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州社会救助标准,2018年全州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4200元、城市低保标准为月人均560元。对上年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全州社会救助标准且无特殊困难的均不得纳入低保;对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家庭,月人均救助标准为:
1.城市低保:560元/人/月。
2.农村低保:
(1)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含),月人均救助350元。
(2)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在80O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含),月人均救助290元。
(3)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在1500元以上、22O0元以下的(含),月人均救助225元。
(4)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在220O元以上、32O0元以下的(含),月人均救助17O元。
(5)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在3200元以上、420O元以下的,月人均救助90元。

(三)如何核算农村低保困难家庭收入
按照《巴东县城乡困难家庭收入评估办法》(巴民政发〔2018〕13号)逐户进行核算评估和汇总,初步核评出被调查家庭上年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1. 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1)家庭成员是指居住在一个住宅内,与本住户分享生活开支或收入的人员。包括:
A.由本住户供养的在外学生(包括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
B.未分家的城乡外出从业人员和随迁家属,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
C.轮流居住的老人;
D.因探亲访友、旅游、住医院、培训或出差等原因临时外出人员。
(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A.寄宿者、住家保姆和住户家庭帮工;
B.已分家的子女、出嫁人员、挂靠人员;
C.本户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包括大中专生和研究生);
D.调查时点已应征入伍者;
E.调查时点的劳教人员。

2.家庭收入的核算。

  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扣除各项生产经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缴纳税款后剩余的那部分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
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人口。
(1)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用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计算方法:工资性收入以据实调查为准,在城乡逐户不清楚或不愿意回答的情况下按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每人1500元/月计算。其中木匠、漆匠、瓦匠等有一技之长的手艺人,按100元/人/天计算,工作日按离家外出天数的50%计算;临时工收入按实际务工天数计算,标准为80元/人/天。
(2)家庭经营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计算家庭经营净收入时按居民收入统计最低标准进行核算,其标准如下:
A.种植业收入
a.稻谷每亩按收700斤×1.1元/斤计算收入;
b.玉米每亩按收600斤×1.0元/斤计算收入;
c.大豆每亩按收200斤×2.0元/斤计算收入;
d.红苕每亩按收2000斤×0.3元/斤计算收入;
e.土豆每亩按收1500斤×0.5元/斤计算收入;
f.蔬菜每亩按收2000斤×0.5元/斤计算收入;
g.烤烟每亩按收220斤×15元/斤计算收入;
h.白肋烟每亩按收280斤×5元/斤计算收入;
i.葡萄每亩按收1700斤×3.0元/斤计算收入;
j.其他作物每亩按500元计算收入。
以上收入均按50%扣除生产成本计算净收入。
B.养殖业收入
按实际养殖收获品种的市场价据实计算。
a.出栏1头猪按净收入300元计算;
b.出栏1头牛按净收入2000元计算;
c.出栏1只羊按净收入300元计算;
d.10只以下鸡、鸭、鹅不计算收入,超10只按市场价格计算。
C.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据实际调查结果扣除生产成本后计算净收入。
(3)财产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单位、住户和个人支配而得到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营性转移支付和住户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退休金或遗属补助金、失业保险金、政策性生产补贴(指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生态公益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等)、政策性生活补贴、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赡(扶、抚)养、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以及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等。            
转移性支出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3.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①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
②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③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④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⑤因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⑥见义勇为奖金;
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⑧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⑨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⑩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已经按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
⑪法律、政策规定的不宜计入的其他收入

四、工作程序和步骤

  城乡低保“按户施保”和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核算评估、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审批等程序进行。
  • 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一4月16日)
  开展工作部署,组织业务培训,熟悉掌握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认定的法规政策、目标任务、工作内容、方法步骤、工作纪律等。
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小组会议、屋场院子会议、网络、电视、宣传栏、宣传车、致公开信等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城乡低保按标施保、按户施保和特困人员动态管理的目的、意义和法规政策,使群众家喻户晓、积极支持。
  • 提出申请、入户调查阶段(4月17日一4月21日)
  个人按规定向村(社区)或乡镇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级脱贫攻坚驻村“尖刀班”干部、村(社区)干部组成入户调查工作专班,每2人为一调查小组,采取入户核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实物查看等方式,现场填写《巴东县农村家庭经济入户调查表》,详细登记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重点是就业、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及生活状况等。按照“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调查表须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字确认。

(三)核算评估、民主评议阶段(4月22日一4月23日)

  以村(社区)为单位,由驻村“尖刀班”班长任核算评估小组组长,组织核算评估专班,根据《巴东县困难收入评估办法》和入户调查情况,统一口径,实事求是,集中进行逐户核算评估,初步核算出被调查家庭上年年人均纯收入。
  
  驻村(社区)尖刀班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和困难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国家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近亲属备案情况进行核实,通过评议,初步评定拟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救助标准和特困人员认定情况,评议结果经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驻村“尖刀班”班长任评议小组组长,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从驻村“尖刀班”干部、村(社区)“两委”干部、村(居)民代表、村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评议小组不得少于9人。原则上,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5人,每个村民小组不少于1人。

(四)公告公示阶段(4月24日一4月30日)

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等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村评议小组要及时核实和处理。

(五)审核审批阶段(5月1日一5月20日)
  
  镇人民政府对各村(社区)上报的入户调查、核算评估、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资料组织全面审查,委托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核查,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以及有举报、有疑问的家庭进行复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县民政局对上报的申报资料进一步复核,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以及有举报、有疑问的家庭重点进行抽查,经复核和核查无误的,批准为城乡低保家庭和认定为特困人员;对问题较严重的,发回本镇,不予审批,并提请启动问责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调整管理工作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调整工作纳入村“尖刀班”碰头会及镇脱贫攻坚指挥部调度会研究调度内容。村“尖刀班”班长要亲自部署,村(社区)书记、主任要加强协助,“尖刀班”成员要包组负责,要组织得力的工作组具体负责。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村要把具体责任落实到每个干部身上,实行各级干部包村负责制,联系片区领导为领导责任人、“尖刀班”班长为第一责任人、村(社区)书记主任及“尖刀班”其他成员为直接责任人,严格实行“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三)切实维护稳定。镇主要领导为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管片领导包片、各级驻村“尖刀班”干部包村责任制。各村(社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信访维稳工作预案,及时稳妥处理好各类信访问题,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解释,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凡出现到各级各部门上访的,由驻村“尖刀班”全程陪同。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严格责任追究。在城乡低保按户施保和特困人员动态调整管理工作中,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认真履职尽责,严明纪律、严守规矩。严禁办理“人情保”“关系保”,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打招呼、插手干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不力、敷衍了事,落实不力,导致政策不落实、群众不满意、影响较大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官渡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8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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