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兜底管理,规范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6〕5号)和国家、省、州关于扶贫开发政策与低保政策有效衔接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
(一)成立镇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调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谭先吾任组长,镇人大主席田向东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政领导任副组长,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民政办、扶贫办、综治维稳中心、信访办、纪检办、经发办、卫计办、统计办及财政、人社、派出所、司法、中心学校等镇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镇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调整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民政办办公,由田向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许才春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等工作。
(二)成立镇城乡低保、特困人员评审委员会。镇人大主席田向东为组长,其他党政领导为副组长,镇民政办、扶贫办、纪检办、经发办、卫计办、统计办、财政、人社、派出所、司法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镇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审批工作。
(三)成立镇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调整管理工作专班。建立各村“尖刀班”班长为组长、村(社区)书记、主任为副组长、“尖刀班”成员及村“两委”干部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本村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调整管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和任务
坚持“实事求是、算为基础、算评结合、按户施保、按标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应保尽保、阳光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已有城乡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全部按照“提出申请、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程序进行评定,全面实行“按户施保、按标施保”。对现有特困供养人员并与新申请特困人员同步进行认定,凡不符合现有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规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一律取消。
三、工作主要内容
(一)统一执行低保救助标准。根据恩施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州社会救助标准,2018年全州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4200元、城市低保标准为月人均560元。对上年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全州社会救助标准且无特殊困难的均不得纳入低保;对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家庭,月人均救助标准为:
1.城市低保:560元/人/月。
2.农村低保:
(1)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含),月人均救助350元。
(2)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在80O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含),月人均救助290元。
(3)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在1500元以上、22O0元以下的(含),月人均救助225元。
(4)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在220O元以上、32O0元以下的(含),月人均救助17O元。
(5)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在3200元以上、420O元以下的,月人均救助90元。
(二)准确界定保障对象。
1.城乡低保申请标准及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6〕5号)、《恩施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细则规定》(恩施州办函〔2017〕13号)和《恩施州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手册》(恩施州民政函〔2O17〕44号)。
2.特困人员申请标准及工作程序严格按《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执行。
3.通过入户调查,如实摸清所有申请低保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按照《巴东县城乡困难家庭收入评估办法》(巴民政发〔2018〕13号)逐户进行核算评估和汇总,初步核评出被调查家庭上年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4.根据入户调查和收入核算评估情况,各村(社区)“尖刀班”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入户调查、收入核算评估、家庭困难等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初步评定拟纳入保障和取消的对象并组织公告公示,对拟纳入低保对象的要根据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情况提出救助标准,并委托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再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予以取消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工作程序和步骤
城乡低保“按户施保”和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核算评估、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审批等程序进行。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4月2日前)。各村召开“尖刀班”成员、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开展工作部署,集中学习相关文件,熟悉掌握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认定的法规政策、目标任务、工作内容、方法步骤、工作纪律等。
加强舆论宣传,将《致全县人民的公开信》发放到农户手中,大力宣传城乡低保按标施保、按户施保和特困人员动态管理的目的、意义和法规政策,使群众家喻户晓、积极支持。
(二)提出申请、入户调查阶段(4月3日一4月15日)。个人按规定向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巴东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巴东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申明书(一)(二)(三)》三种表格,村脱贫攻坚“尖刀班”干部、及其他村组干部组成入户调查工作专班,每2人为一个调查小组(“尖刀班”州、县、镇干部为组长),采取入户核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实物查看等方式,现场填写《巴东县农村家庭经济入户调查表》,详细登记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重点是就业、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及生活状况等。按照“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调查表须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字确认。
(三)核算评估、民主评议阶段(4月16日一4月22日)。
1.组建评估专班和评议小组。以村(社区)为单位,召开“尖刀班”成员、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党员、村(居)民代表、村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议,会上民主推荐产生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库,核算评估小组由“尖刀班”成员组成,由驻村“尖刀班”班长任核算评估小组组长和评议小组组长。
2.由核算评估小组组长组织核算评估。根据《巴东县困难家庭收入评估办法》和入户调查情况,统一口径,实事求是,集中进行逐户核算评估,初步核算出被调查家庭上年年人均纯收入。
3.由评议小组组长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评议小组不得少于9人。原则上,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5人,每个村民小组不少于1人。对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和困难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国家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近亲属备案情况进行核实,凡是与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近亲属从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工作的必须填写《巴东县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登记表》。通过评议,初步评定拟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救助标准和特困人员认定情况,评议结果经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结束后迅速上报《巴东县家庭经济核对中心委托导入花名册》。
(四)公告公示阶段(4月23日一5月1日)。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等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要及时核实和处理。
(五)审核审批阶段(5月2日一5月31日)。镇人民政府对各村(社区)上报的入户调查、核算评估、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资料组织全面审查,委托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核查,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以及有举报、有疑问的家庭进行复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县民政局对上报的申报资料进一步复核,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以及有举报、有疑问的家庭重点进行抽查,经复核和核查无误的,批准为城乡低保家庭和认定为特困人员;对问题较严重的,发回本镇,不予审批,并提请启动问责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调整管理工作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村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调整工作纳入村“尖刀班”碰头会及镇脱贫攻坚指挥部调度会研究调度内容。村“尖刀班”班长要亲自部署,村(社区)书记、主任要加强协助,“尖刀班”成员要包组负责,要组织得力的工作组具体负责。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村要把具体责任落实到每个干部身上,实行各级干部包村负责制,包村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尖刀班”班长、村(社区)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入户调查的“尖刀班”成员及其他村组干部为具体责任人,严格实行“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三)切实维护稳定。镇包村领导为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驻村“尖刀班”班长、村(社区)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凡是因本次动态调整管理所引起的纠纷,导致越级上访的人员,由包村领导负责通知该村干部接回,并妥善处理。镇综治维稳信访办公室要有针对性的制定专项信访维稳工作预案,妥善处理好各类信访问题。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严格责任追究。在城乡低保按户施保和特困人员动态调整管理工作中,各村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认真履职尽责,严明纪律、严守规矩。严禁办理“人情保”、“关系保”,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打招呼、插手干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不力、敷衍了事,落实不力,导致政策不落实、群众不满意、影响较大的,将依据县纪委、县监察委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