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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就业创业促进工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09 16:54:3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州委六届五次全会和全州就业创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州就业创业工作,州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就业创业促进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创业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的十八大把实现就业更加充分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明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就业创业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明确要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面临新时期新任务,各级各部门必须准确把握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实施就业创业促进工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州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推进产业化、城镇化“双轮驱动”和“六大产业链”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清形势,抢抓机遇,着力加快推进。
   
  二、目标任务
      
  整合全州就业促进政策,每年重点扶持100户企业、400名个人创业,带动10000人以上就业。
      
  (一)实施就业创业扶持计划。每年扶持劳动密集型(服务型)企业50户(用工100人以上的企业),带动5000人以上就业;扶持小企业50户(用工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企业),带动2000人以上就业。
   
  (二)实施青年创业计划。每年扶持以大学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创业群体100人,带动1000人以上就业。
   
  (三)实施返乡创业计划。每年扶持以返乡农民工为主的返乡人员创业群体100人,带动1000人以上就业。
   
  (四)实施巾帼创业计划。每年扶持以农家乐、旅游服务、家庭服务、便民服务为主的女性创业群体100人,带动500人以上就业。
   
  (五)实施自强创业计划。每年扶持以城镇特困人员、残疾人等为主的困难就业群体创业100人,带动500人以上就业。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州就业创业促进工程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州人社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旅游委、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州就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人社局。各县市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协力推进就业创业促进工程。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和综合协调作用,制定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实施方案,做好工作计划、政策协调、督办落实、检查验收、成果推广等工作;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创业促进工程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就业创业扶持计划和返乡创业计划,要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进度、统计报表、台账收集等工作,并为创业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担保等服务,落实好各项补贴政策。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兑现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保证各项政策得到落实。旅游部门要对开办农家乐的创业者纳入扶持范围。税务、工商部门要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要引导各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优化金融服务流程。共青团具体组织实施青年创业计划。妇联具体组织实施巾帼创业计划。民政、残联具体组织实施自强创业计划。
      
  (三)加大投入力度。州政府每年从州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设立州级就业创业促进工程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处于创业初期的10户就业创业重点企业和10名青年创业、10名返乡创业、10名巾帼创业、10名自强创业先进个人。各县市要统筹使用就业专项资金,要按照不低于100万元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同时,要加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力度,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5%安排本级配套就业专项资金。州级就业创业促进工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另行制订。
      
  (四)统筹运用就业促进政策。凡列入就业创业促进工程重点扶持的企业和个人,对其可享受的政策实行清单管理,确定专班专人进行相关业务辅导,确保各项就业促进政策落实。重点用好以下扶持政策:
      
  1.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就业创业力度。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不同对象给予相应小额担保贷款支持: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同时,加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力度,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2.落实稳岗补贴政策。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3〕2号)要求,对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积极开展职工培训,非因企业原因产生失业人员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占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稳岗补贴。
      
  3.落实岗位培训补贴政策。企业新录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经验收合格,视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号)规定,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4.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列入就业创业促进工程的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人员,每人补贴1200元,未办理的每人补贴800元。
      
  5.落实创业扶持补助政策。列入就业创业促进工程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开办农家乐的创业者,每户给予补助1万元。对创业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女性创业者、自强创业者,从州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1—10万元的资金扶持。
      
  6.落实创业场租补贴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3〕5号)相关规定,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
      
  7.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等文件规定,对就业创业促进工程扶持对象给予相应税费政策优惠。
      
  (五)合理确定就业创业促进工程的扶持对象。对就业创业促进工程扶持企业的选择,要结合产业化、城镇化和“六大产业链”建设的要求,注重培养成长性强、市场前景较好的项目,重点支持创造就业岗位较多、经济效益较好、发展潜力较大、劳动关系和谐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对个人创业者要选择有创业意愿且创业能力较强、有一定资金积累、有市场经验和管理知识、有一定技能特长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等适合创业的对象。对巾帼创业计划、自强创业计划要与农家乐、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家庭服务业等相结合。扶持对象的产生方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方式产生,州级重点扶持项目由企业、个人自愿申报,县市考察推荐,州就业创业促进工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加强对创业扶持对象的培训指导和跟踪服务。对重点扶持的就业创业对象,要组织工作专班进行“保姆式”服务。要组织创业扶持对象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要组织财政、税务、工商、金融部门及大专院校的专家、企业管理专业人士给创业对象授课。要组织扶持对象开展交流和合作,对初期创业者进行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市场分析等方面的创业指导服务。
      
  (七)加强督办落实,确保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取得成效。各地各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职能,迅速研究制定推进就业创业促进工程的实施方案,将年度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并确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将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开展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围。要建立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做到就业创业促进工程中的每户企业、每名创业者都有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协助相关政策的咨询指导和落实,并将其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搭建部门与企业、部门与群众关系的桥梁。要建立就业创业促进工程进展月报告、季通报、半年督办、年终检查结账制度,并与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相挂钩。
      
  (八)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各级公共就业部门负责建立创业企业、个人及带动就业、享受政策、落实政策的实名制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创业企业和个人所在的乡镇(街道)和社区也要建立相应台账并作好动态管理。对纳入就业创业促进工程的企业和个人,出现经营不善,带动力不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追究等情况,示范作用丧失的,要及时退出,按规定对扶持政策作出调整。
      
  (九)加大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就业创业促进工程的各项政策,广泛宣传就业创业促进工程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形成全社会积极投身就业创业事业,共同推进就业创业促进工程的浓厚氛围。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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