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户籍人员在外地失业后失业保险
关系转入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巴人社〔2014〕21号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部令第8号)、《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劳社办〔2001〕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户籍人员在外地失业后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相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县户籍人员在外地失业后要求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我县公共业务组出具接收函(由于目前社会保险系统尚不能实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特实行过渡期,过渡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接收函),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规定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或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划转给我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与登记核定部门衔接,将转移人信息及时录入社会保险系统。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失业地已参保的其他社会保险险种须按规定一并迁入。
三、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支付按我县标准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符合申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规定的,在本人转入的失业保险费用余额内支付,若有差额,我县不承担差额部分的支付。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待遇项目及标准由经办机构与转移人以协议形式约定。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