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州关于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恩施州就才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领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一)申领补贴的对象
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和2014年7月以后毕业的离校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2014年7月以后毕业的离校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失地农民(本人应提供《巴东县被征地农民失地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协议及相关原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区和乡镇人社中心零就业家庭证明);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证明、低保证);
7.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农村低保证明、村委会零转移证明);
8.残疾人(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民政部门的证明)。
(二)申领补贴的条件
上述各类“4050”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与县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申领补贴所需资料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4050”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就业局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证内〈就业援助卡〉页面须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等资料,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1份;
(二)户口或就业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统一样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是个体工商从业者,凭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其中第7页要记录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第5页要记录就业状况)及复印第2、3、5、6、7、9、15页复印件1份;
(四)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税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在就业局领取);
(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东支行(西一路营业厅或中环路营业厅)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补贴期限内此账号不得更改)。
三、申领程序及补贴办法
(一)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
(二)本州户籍人员在州内各统筹区参保的(含州直),原则上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领补贴,对要求到户籍所在地申领补贴的,应当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就业部门出具未发放证明并报州就业局备案。
(三)本州户籍人员在州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且符合申领政策的,经就业部门按政策认定后可在户籍所在地申领并将申领花名册报州就业局备案。
(四)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持相关资料到县就业局申报,经就业局初审、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邮政银行储蓄存折账户。
四、补贴标准及执行期
(一)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额度的60%给予补贴。
(二)养老保险费高于全县上年度全部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以上基数的缴费部分不予补贴(按缴费税务凭证计算);医疗保险费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00%以上部分不予补贴(按缴费税务凭证计算);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保政策缴费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
(三)“4050”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执行期从年满“4050”后的次月计算。高校毕业生补贴执行期从离校实现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五、相关事宜及要求
(一)凡原按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已满的,不再补贴。原己享受但未到期的,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按原规定执行),未达现行补贴标准部分不予追补。
(二)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后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可延长至3年。
凡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当年未申领补贴的人员,可从符合条件年度及补贴标准开始申领社会保险补贴,也可从本年开始申领至政策规定的期限。
(三)与单位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应由用工单位或企业申报缴纳,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四)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五)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六)对虚报冒领或重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者取消其享受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追究相应责任。
六、申领补贴时间和地点
(一)办理时间:从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周六、周日休息)。
(二)办理地点: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403室(巫峡路19号)。
(三)咨询联系电话: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再就业指导股:4335083。
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2014年10月23日